2018湖南株洲石峰区人民陪审员选任90人公告
为了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于保障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和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印发《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的通知(司发﹝2018﹞6号),结合我区人民陪审员任期现状,经区司法局、区人民法院、区公安分局共同研究决定,在石峰区内公开选任一批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区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以及本辖区人口数量、地域面积、民族状况等因素,并结合区人民法院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的需要,选任不低于区人民法院法官数三倍的人民陪审员,本次选任90名人民陪审员。
二、选任条件
(一)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三、权利义务、法律保障及任期
(一)权利义务
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人民陪审员应当忠实履行审判职责,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二)法律保障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履行审判职责。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应当享受的补助,由法院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发放。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三)任期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后其职务自动免除。一般不得连任。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
四、选任程序
(一)选任方式
采取“随机抽选”“组织推荐”和“个人申请”相结合方式进行。
1. 随机抽选:区司法局会同区人民法院、区公安局从辖区内年满二十八周岁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五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
2.组织推荐和个人申请: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经本人同意,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推荐,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推荐表》(附件1);符合条件的公民个人,可以直接向区司法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附件2)。组织推荐和个人申请方式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不超过本次人民陪审员选任名额数的五分之一。
(1)报名时间:2018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1月 4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休息日除外);
(2)报名地点:石峰区司法局基层股
(3)报名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推荐表或个人申请表(包括纸质件一式三份和电子稿);
②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③本人近期一寸彩色蓝底免冠照片3张。
(二)资格审查确定任命人选
1. 对随机抽选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区司法局将会同区人民法院、区公安分局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选任条件的,将向其告知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并征求其对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意见。最终区司法局将会同区人民法院、区公安分局在通过资格审查并愿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
2. 被推荐和个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区司法局将会同区人民法院、区公安分局进行资格审查,告知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并确定拟任人民陪审员人选。通过资格审查的组织推荐和个人申请人数超过拟选任人民陪审员数的五分之一的,在通过资格审查的被推荐人和申请人中随机抽选确定拟任命人选。
(三)公示
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确定后,将进行公示。
(四)提请任命
经审查、考察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区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
(五)就职宣誓
人民陪审员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应当公开进行就职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民法院会同区司法局组织。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石峰区司法局、石峰区人民法院、石峰区公安分局负责解释。
联系人:石峰区司法局基层股钱婷
联系电话:0731-27577190(邮箱:41875296@QQ.com)
特此公告。
原标题:2018年石峰区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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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峰区司法局 石峰区人民法院
石峰区公安分局
2018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