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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湖南省招录公务员笔试参考重要提示

A+ A- 2019-04-18 09:52  |  京途教育网  |  点击:4183

2019年湖南省招录用公务员笔试将于4月20、21日在全省14个市州考区和省直考区(长沙)分别举行。为了更好地服务考生、维护考试公平公正,现将有关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一、考生下载准考证后,请认真阅读准考证上的注意事项,并按照相关要求做好考前准备。要认真查看自己参加考试所在考区考点及详细地址,避免走错考点学校。考生要按准考证上标明的考场号,准确找到自己的考场,防止进错考场坐错座位。

    二、提前熟悉考点地址,合理规划好出行时间和交通路线。考试当日各考点学校交通干道可能出现拥堵,校区内停车困难,建议广大考生尽力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参考。

    三、考生要提前检查自己的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带齐规定证件参考,避免因证件不齐不能参考情况发生。

    四、考生要认真阅读有关规定,遵守考场规则,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有作弊行为,无理取闹,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其他报考者的,将按《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公安部门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考试结束后,将按规定进行雷同试卷甄别工作。被认定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按《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在考试期间,报考者有义务保护好自己的试卷和答题信息,防止被他人抄袭。

预祝各位考生考试顺利!

 

                          湖南省人事考试院

                          2019年4月17

 

    附:部分涉考法律法规提示

 

    一、《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摘录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五)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报考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中央一级招录机关作出处理。报考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第八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报考者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录用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录用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报考者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录用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八条 报考者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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