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考在即 从案例看哪些行为不可为
日前,甘肃、重庆、安徽等地相继发布2020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并开启考试报名通道,这标志着各省“省考”正式拉开大幕。
作为国家考试,公务员考试的公平公正受到国家法律法规保护。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公务员法、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构筑起惩戒考试违纪违法行为的严密制度。
对于广大考生来说,“公考”首先考的是遵纪守法的“德”。考试在即,考生应当以发生过的案例为镜鉴,谨记哪些行为不可为、哪些底线不可破,遵纪守法,诚信考试。
不可为之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
案例:2016年,莫某辉报名参加湖南省考试录用公务员衡阳考区招考,其纠集多人形成了一个较完整的组织考试作弊团伙。莫某辉将团伙成员分成五组,分别安排到衡阳考区的五个考点操控作弊设备,给每组配发了1套无线电发射和接收设备。在2016年4月23日举行的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笔试时,莫某辉在监考人员汤某喜的掩护下,组织团伙成员实施作弊。
2017年7月,莫某辉等15人被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十日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至一万元不等的刑罚。
定性:根据《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规定,报考者如果有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等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永远不允许进入公务员队伍。
倡导、发起、策划、安排他人进行作弊的组织者,则有可能触犯组织考试作弊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第二款规定,为他人实施组织考试作弊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组织考试作弊罪的规定处罚。
不可为之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案例:2016年江西省公务员考试之前,丁某找到报考人周某之母黄某,向其表示可以找人代替周某参加考试,两人就代考费用达成合意。后丁某通过他人找到在校大学生吴某,吴某同意参与代考。
考试时,吴某持周某的身份证、准考证参加了当日上午的行政能力测试科目考试,在参加下午申论科目考试时,被监考老师发现人证不符,违法替考行为败露。后周某、吴某以涉嫌代替考试罪被提起公诉。
定性:根据《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规定,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也可能触犯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是指冒名顶替应当参加考试的人去参加考试。“让他人代替自己”,是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自己去参加自己应当参加的考试。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罪既处罚应试者,又处罚替考者。
不可为之三:通过不正当途径参加考试,或在考试不允许的范围内寻求或者试图寻求答案
案例:2017年,在广西公务员考试报名过程中,玉林市兴业县、梧州市藤县发生两起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恶意注册报名信息的案件。违法违纪人员被取消报考资格,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定性:根据《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规定,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一)抄袭、协助抄袭的;(二)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四)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除国家法律法规外,对于党员考生来说,其在考试、录取工作中的行为,还要受到党纪处分条例的约束。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从实践看,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全面从严治党持续引向纵深,在公务员考试中企图投机技巧、蒙混过关、耍“小聪明”的行为越来越没有市场,违纪违法成本越来越高。
对于广大有志于履行公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考生来说,诚信考试是首要的。这就像穿衣服扣扣子一样,如果第一粒扣子扣错了,剩余的扣子都会扣错。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要始终坚守诚信考试的底线,让人生在诚实守信中开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