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民事诉讼当中的回避问题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48天的规定下列人员需要回避1.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等等,而根据民诉解释第49条的规定,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的有关规定。
其中最常考的问题在于,证人用不用回避,答案是不用对于证人,他是了解案情经过的重要任务,他可以是相关的亲属,也可以是有利害关系的人,如果他们回避了,那么必然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掌握清楚。
二、需要回避的原因(法定原因)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但是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
(1)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2)本人或者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3.与本案但是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英雄案件公正审理的。
4.接受倒是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三、回避方式
1、审判人员自行回避
2、当事人申请回避
(1)回避的方式可以是口头,也可是是书面的方式。
四、回避的决定权
1.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审判委员会决定
2.审判人员的回避——院长决定
3其他人员的回避——审判长决定